上会三次,民促法三审终获通过
(来源:中国人大网)
芥末堆11月7日讯,今天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以124票的赞成通过。上会三次,等待已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终于落定。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何绍仁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10月3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历时三次上会审议,争议颇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这次终于落定。
据此前流出的三审稿,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方式确定。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与二审稿相比,三审中最大变化是,新法修订后,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现存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自由选择为营利还是非营利,选择时间没有再做限定。另外,对于选择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将不再对出资人进行补偿,而是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办学。对选择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给予出资人相应补偿或者奖励。
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解释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修法考虑,“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朱之文称,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但他也表示,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追问一个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问题。我们注意到这次修法做了重大的制度调整,我们也看到这两天有很多微信圈里家长担忧,怕这些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这部法通过以后就没有了,他们表示很担心。还有人提出这部法通过以后不是促进法,而是“促退法”,对于这样的问题您怎么看?我想问教育部的朱部长。
这是两个问题,我先回答你修改后的法对民办教育促进体现在哪几个方面。这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等,这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一个制度环境。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
第四,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就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五,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我想促进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上五个方面。
第二个问题,接着回答第二个问题,我想澄清一个事实。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大概我要回答的就是这些。
法治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们的问题也是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我们关注到这次修法中有很多重大制度的调整,其中有一个是关于分类管理的,我想问一下这个制度是怎样确立的?谢谢。
我简要地回答一下。这次修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怎么分类呢?就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怎样界定?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怎样来界定?就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果说我不想办学了,这个学校要终止,他清偿了债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这个钱也不能拿走,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怎样界定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是他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这个学校要终止、不办了,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依据这样一个分类,我们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这些政策刚才朱之文部长已经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我就不一一细说了,谢谢你。
本文作者:宁宁芥末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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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芥末堆-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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